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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公司偷税案例集锦

财税脑图
2024-08-27

案例一:

盐城市税务局:盐城市某混凝土分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盐税稽罚[2021]59号

案件名称 盐城市***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一)增值税 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009年与“盐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如林建筑公司”“中铁三局”“盐城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江苏前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以签订销售合同或其他形式,为上述5家公司“华景园4~7#楼工程”“奥马电器厂房工程”“新天地工程”“和风雅居工程”“穿新公路立交桥工程”“神州豪苑工程”“装饰装潢市场工程”等7个工程供应混凝土,货物发出后少申报销售收入3771000元(含税),其中2008年少申报396000元(含税),2009年少申报3375000元(含税)。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第038号)第三十三条、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第50号)第三十八条,“(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的规定,对你单位2008、2009年未及时确认收入价税合计3771000元(含税)的违法事实,应追缴增值税213452.83元,其中2008年应追缴增值税396000÷(1+6%)×6%=22415.09元,2009年追缴增值税3375000÷(1+6%)×6%=191037.74元。 

(二)企业所得税

 1.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2月至8月先后从上海欧畅工贸公司购入机物料383922.95元,至2009年5月31日未能取得合法票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006号)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83922.95元。

2.经查明,你单位2008年3月份16#凭证购入笔记本电脑一台9800.00元,直接记入管理费用列支,未作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063号)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512号)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的规定,应核增你单位2008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800元,同时补提折旧9800×0.95×9/39=2327.5元,核减当年应纳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增值税违法事实、所得税违法事实(2)、(3)属于在账簿不列支、少列收入,是偷税,偷税额213452.83+(9800-2327.5+4655)×25%=216484.71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8年第8号),对偷税违法行为的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1.扣缴义务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扣缴义务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③违法行为较轻的;”,你单位于2010年4月22日主动预缴税款200000元、2010年5月27日主动预缴税款50000元,累计预缴税款250000元,是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现处所偷税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108242.36元。


案例二:

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肇庆市某混凝土公司未取得货款,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违法事实: 你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存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你公司在2018年至2020年经营期间销售商品混凝土给湖南省湘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湘天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分别在相应年度进行账务处理,共记“主营业务收入”贷方金额16,633,921.74元,但因未取得货款你公司没有按期办理纳税申报。2021年1月至10月业务员黄伦安多次通过现金方式将湖南湘天公司货款17,132,939.42元交回你公司,你公司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全额开具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湖南湘天公司。你公司自行更正2018年至2020年的纳税申报表,调整申报应税收入16,633,921.74元(不含税)并补缴税费,其中:2022年4月1日补缴增值税499,017.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4,931.23元,教育费附加14,970.54元,地方教育附加9,980.34元,印花税5,139.90元,及滞纳金共226,104.62元;2022年4月2日补缴企业所得税84,499.81元,及滞纳金共26,936.02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款第45项基准的规定,你公司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2018年度至2020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是3.66%、5.91%、8.10%。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并在立案检查前自行申报缴纳相关税款及滞纳金,违法程度较轻,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合计311,794.30元。


案例三:

湛江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吴川市某混凝土公司偷税被罚款近190万元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经检查,你公司通过在购买方的“应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中留有大量贷方余额或以“往来款”、“借款”的名义挂账“其他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的形式,未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销售自产的混凝土收入,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少缴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 你公司销售自产的混凝土,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经计算,2019年度至2021年度,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2,533,727.09元(84,457,569.63×3%= 2,533,727.09 );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你公司上述行为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77,360.90元( 2,533,727.09×7%=177,360.90 )。

(二)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2019年度至2021年度期间,你公司通过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的方式,少申报销售收入84,457,569.63元,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我局在检查中发现,你公司虽设置账簿,但账册原始凭证与记账凭证账证不符、凭证不全,成本核算混乱、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四)项和第四条第(一)项、《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公告〔2018〕1号)的规定,对你公司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属制造业,应按所属制造业5%的应税所得率核定2019年度至2021年度应税所得额。

经综合计算,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055,719.62元。具体情况如下:2019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25,572,176.49元,少缴企业所得税319,652.20元(25,572,176.49×5%×25%=319,652.20);2020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17,989,247.72元,少缴企业所得税224,865.60元(17,989,247.72×5%×25%=224,865.60);2021年度,你公司少申报营业收入40,896,145.4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511,201.82 元(40,896,145.43×5%×25%=511,201.82)。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及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第6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文件国发〔1985〕19号发布, 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及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上述在账簿上少列应税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应纳税款的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66,863.54元(2,533,727.09×50%=1,266,863.54),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8,680.45元( 177,360.90×50%=88,680.45),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7,859.81元(1,055,719.62×50%=527,859.81)。

罚款金额(万元): 188.34038


案例四:

韶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乐昌市某混凝土公司偷税被税务局罚款近300万元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期间存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和存在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账的情况下列支生产成本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环境保护税、企业所得税的违法事实。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0月至2021年12期间销售公司生产混凝土商品给其他单位或私人(个人),共销售混凝土商品16,155,977.84元(含税),取得销售收入共计15,685,415.38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2019年10月至12月合计6,141,220.17元,具体如下:2019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82,314.56 元 2019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6,710.23 元 2019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4,162,195.38 元 

2020年10月至12月合计5,885,325.95元,具体如下:2020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97,421.73 元 2020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1,052,147.89 元 2020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3,935,756.33 元 

2021年10月至12月合计4,129,431.72元,具体如下:2021年10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796,241.81 元 2021年11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850,326.75 元 2021年12月销售混凝土收入(含税)2,482,863.16 元。 

以上收入在账簿上未作销售收入处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与取得以上销售收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已在所属年度列支。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期间账上有原材料在未取得相关合法凭据的前提采取暂估入账的方式列支生产成本,月末全部结转成本计入“应付账款-暂估应付款”科目,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对仍未取得发票部分未作纳税调整,从而多列成本的情况。具体如下:

 2019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 1,623,656.40元 2020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1,298,390.72 元 2021年累计未冲减的的原材料暂估入账多列生产成本2,991,635.98 元 检查组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向你公司出具《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可以根据规定对上述成本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可以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你公司答复不能取得补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也不能提供相关资料,愿意就上述业务多列成本做账务处理。至检查结束,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未取得合法凭证入账列支生产成本共5,913,683.10元,未按规定作纳税调增。

 上述违法行为造成少缴增值税470,562.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528.13元、教育费附加14,116.87元、地方教育附加9,411.25元、少缴印花税共4,846.80元、环境保护税共10,971.73元、少缴企业所得税共5,384,055.92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公司采取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的手段,造成了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因此,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属于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至2021年期间存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和不列、少列收入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违法行为,造成少缴税款共5,893,965.04元,对你公司少缴的税款处0.5倍的罚款,金额为2,946,982.52元。

罚款金额(万元): 294.698258

本文案例来源于:税乎网

相关税收政策: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

【税法大全】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政策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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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税悟读后感:

凝土行业从税收政策上来看,不算复杂,无非是一个简易计税,并且绝大多数混凝土公司从成本取得和财务核算因素考虑,都会选择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实际业务中,大多数混凝土公司的合作对象也多为大型建筑企业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看似比较正规。但是,在混凝土行业中也较多的存在着销售不开票、收入不申报、利用个人账户收款等偷税情形,需要主管税务人员深入分析企业相关数据,从购进水泥、电力、燃料等因素入手,找到隐匿收入的蛛丝马迹。

转自:德新税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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